第一条 为适应院知识创新工程建设对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合理有效规范基建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国家和科学院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基本建设各项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与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做好基建项目资金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工作;全面正确、及时考核基建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和概算执行情况,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不断降低建设成本,厉行节约,提高基建投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及效益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院规定用于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处是负责我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财经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建资金,设置基本建设账簿和基本建设备查账簿,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所有立项基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竞标前财务管理处应该对投标人以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下一会计年度的财务预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章 在基建项目开始实施前,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院批复的投资规模和经费来源,本着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含基本收支预算),报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计划执行中发生变更的,必须报所经长办公会议批准。
不需院立项的零星维修项目,也要编制详细的计划,经由主管所领导审批后,纳入研究院经费预算中。
第七条 组织筹集纳入年度预算的基建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对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国家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处要及时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财务人员和基建管理人员根据基建用款需要,共同提出基建自筹资金的来源,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基建项目完成情况,并考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认真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调整,并根据基建审批程序,报请主管所长或院基建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预算、合同办理工程及设备等价款结算,控制一般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财务处相关人员应当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材料和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购置和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计划由财务管理处和基建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完全。
基本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材料,原则上采取包工包料的办法,根据甲方对于品种、型号、规格和价格的要求,由乙方负责购置。
第十条 财务管理处要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岗位分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财务管理处应参与工程项目的签定,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书面合同应留存财务处一份,以便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我所基建资金包括:院计划内拨款、院拨创新专项资金、院拨财政专项资金(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经批准自筹基建资金。
第十二条 基建资金需按建设程序支付,院基建投资计划未下达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概算及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来支付基建资金。没有列入计划没有经费预算没有合同的项目不得开支,超过计划预算和合同规定的开支,要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基建支出根据开支性质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工作进度款的支付首先由工程监理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审核,然后由基建管理人员提出付款建议,报主管所长审批,主管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款项。
对于基建项目单笔支出特别数额大的,必须要由所领导会签。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核算采取项目成本核算与财务收支核算互相牵制的办法,项目成本核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各项费用开支的时间顺序在项目核算本上登记,财务收支核算由财务人员报照基建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双方根据需要定期核对一次,以确保项目开支核算准确无误。
基建项目实行定期先所领导汇报制度。汇报内容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监理公司质量和进度报告,前期施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需要领导决定解决的问题和其他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款必须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且经审计部门审计工程决算后,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经所内基建管理部门再次验收方可按合同条款清算。
第十六条基建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项目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财务可不予支付基建资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财经纪律的;
2.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 计划外投资、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和改变建设内容的;
4.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 工程质量有问题的;
6. 竣工及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7. 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及手续不完备的。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编制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档案资料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具体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管理。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审验结束后,及时办理移交转固定资产手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所财务预算管理且已立项基建项目经费和零星维修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