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政府采购法》和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作为政府采购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二、财务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规定流程办理有关政府采购的财务事宜,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报销付款业务;
三、财务管理处和采购部门共同负责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四、各部门在年初要向财务管理处提供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管理处负责将采购预算编入到当年单位预算中,财务管理处只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报销付款;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采购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完预算追加后,方可进行报销付款业务。
五、财务管理处必须在收到采购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有效书据后,才能办理政府采购报销业务,政府采购合同要交由财务管理处保管;
六、财务管理处要由专人办理政府采购的财务审核和报销业务,对于手续齐全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付款,财务管理处工作人员不得经办采购业务;
七、采购人员到财务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报销时,须向财务管理处提供如下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购货发票、如符合固定资产条件,还要提供资产部门出具的入库单。
八、财务管理处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必须审核如下内容:采购项目是否列入预算、是否有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相符、政府采购合同上的供应商与发票开据人以及货款收款方是否一致。对于不符合当述内容的采购活动,不予付款。
九、财务管理处处理政府采购报销业务时,要根据本单位的财务报销签批手续,在政府采购发票经由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十、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如未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采购,财务管理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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