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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5-10  |  作者:  |  【  】 【打印】 【关闭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加强和规范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围绕《规划纲要》,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制订好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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