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项目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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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便携式计算机 |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
服务器 |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单项或批量金额1000元以下的除外)、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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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
指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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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备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外交专用的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除外,公安出入境制证设备及制证用打印机除外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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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包括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除外,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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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
客车 |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空调机 |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
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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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服务 |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
车辆租赁服务 |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中央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